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民二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原陕西省煤炭工业局)。 法定代表人:陈永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民,该局副巡视员。 委托代理人:武广韬,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庆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洪亮,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满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县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西沟乡大砭村。 法定代表人:郭永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广韬,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雨田,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祖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云军,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家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原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以下分别简称省煤监局、煤炭工业局)、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鑫公司)、神木县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砭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以下简称地煤公司)、原审被告澄城县曹村煤矿(以下简称曹村煤矿)、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民二初字第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竹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宪森、代理审判员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2010年11月10日,本院以(2008)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2013年3月15日,根据地煤公司的申请,并鉴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本院“法[2012]295号”《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已发布实施,本院决定恢复本案二审诉讼程序。合议庭书记员变更为郝晋琪。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84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行总行联合发布《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简称“拨改贷”)。 1985年至1986年期间,原煤炭部陆续向包括陕西省在内的各煤管局或地方煤炭厅(局、公司)下达了年度地方煤矿“买能力”及铁路专用线计划,并指定项目建设资金由煤炭部地方煤矿服务总公司(地煤公司的前身)统借统还。煤炭部地方煤矿服务总公司于1985年5月8日、7月25日、8月23日、1986年6月7日、8月2日分五次向陕西省煤炭工业厅发放国家“拨改贷”资金共计1360万元。陕西省煤炭工业厅将上述借款用于以下项目:合阳县第二煤矿(530万元)、澄城县曹村煤矿(230万元)、神木县大砭窑煤矿(360万元)、铜川市郊区煤矿(210万元)、白水县凉水泉煤矿运煤专线(10万元)、铜川耀县照金煤矿专用线(20万元)。 1996年12月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计投资(1996)2801号通知下发了《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部分,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6年12月20日止的本息余额;凡未改制的企业,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可暂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单位代行出资人职能。同年12月20日,煤炭部办公厅以煤厅字(1996)第509号通知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上述实施办法。陕西煤炭工业管理局根据该通知于1997年1月向地煤公司递交了《关于申请将统借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请示》,该请示载明:“我们对使用你公司统借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单位进行了审查核实,截止1996年12月20日该项‘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为1739万元……”。地煤公司对该请示未予回复。1997年2月26日,地煤公司向煤炭部递交了(97)中地煤财字第15号《关于地方煤矿“拨改贷”转资本金的申请》,煤炭部据此于1997年3月向国家计委、财政部递交了煤财劳字(1997)第137号《关于将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请示》,申请将截止1996年12月20日止地煤公司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630416062.85元转为国家资本金。同年10月27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以计投资(1997)2026号《关于将煤炭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同意将包括地煤公司在内的241家企业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暂由煤炭部作为出资人。 1998年3月9日,煤炭部以煤国资字(1998)第150号《关于加强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确定由地煤公司全权负责管理和经营该公司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而增加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经营方式上,可采取参股、控股、回收资金本息等多种形式,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998年4月2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法将地煤公司国有资产的产权核增为72213万元。1998年至1999年,经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批准,包括地煤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的国家资本改为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 地煤公司就其经营管理的本案所涉资金先后于2006年3月29日、6月19日、12月5日向煤炭工业局致函,催促该局偿还“拨改贷”资金本息,但至今未果。 庭审中,被告金桥公司和被告成鑫公司称,其与原告地煤公司签订有《“拨改贷”资金转资本金协议》,金桥公司提供了该协议的复印件。但地煤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并称本案所涉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地煤公司法人资本金后,其与各被告之间的转资本金工作亦开始进行,但因各被告拒不办理有关手续而未能实现。 原审另查明:陕西省煤炭工业厅于1984年11月经煤炭部与陕西省政府协商,被改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即煤炭部陕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和陕西省煤炭工业厅。后陕西省煤炭工业厅更名为“陕西省煤炭工业局”,煤炭部陕西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2002年,上述两机构分离。2006年陕西省煤炭工业局被陕西省政府新组为主管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合阳县第二煤矿于1995年改组为陕西省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现名称为“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郊区煤矿于1997年改制为“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大砭窑煤矿于1997年改制为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现名称为“神木县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耀县照金煤矿于2000年改制为耀县照金矿业有限公司,现名称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 原审还查明:曹村煤矿已于2005年7月26日被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以(2004)澄民破字第001号民事裁定,宣告其破产程序终结,同年9月1日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