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艳萍,女,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王嘉庆,该幼儿园园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嘉庆,女,汉族,1934年12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占海,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艳萍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幼儿园、王嘉庆、冯占海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艳萍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艳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艳萍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书 记 员 杨立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