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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永森与文虎、豪德(厦门)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8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永森。 委托代理人:王廷杰,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恩接,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字第1898号

再审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永森。

委托代理人:王廷杰,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恩接,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豪德(厦门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长乐,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友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长乐,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友进。

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长乐,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巧灵。

再审申请人洪永森因与被申请人王文虎、豪德(厦门)石材有限公司、厦门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友进、何巧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洪永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