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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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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伟东、汤凤武故意杀人指令再审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令 再 审 决 定 书 (2013)刑监字第72号 原审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故意杀人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8)冀刑四终字第142号终审刑事判决,认定原伟东、汤凤武犯故意杀人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令 再 审 决 定 书

(2013)刑监字第72号

原审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故意杀人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8)冀刑四终字第142号终审刑事判决,认定原伟东、汤凤武犯故意杀人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伟东委托吕宝祥律师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原伟东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