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令 再 审 决 定 书 (2013)刑监字第72号 原审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故意杀人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8)冀刑四终字第142号终审刑事判决,认定原伟东、汤凤武犯故意杀人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伟东委托吕宝祥律师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原伟东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