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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珖与毕青及承德市龙瑞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珖。 委托代理人:贺鹏途。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青。 委托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珖。

委托代理人:贺鹏途。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青。

委托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承德市龙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焕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立群,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承德市顺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开印,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承德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焕金,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杨珖因与被申请人毕青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承德市龙瑞商贸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承德市顺发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杨珖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杨珖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珖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