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珖。 委托代理人:贺鹏途。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青。 委托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宋焕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立群,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开印,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承德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焕金,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杨珖因与被申请人毕青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承德市龙瑞商贸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承德市顺发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杨珖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杨珖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珖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