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健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跃祥,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少华。 再审申请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潘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