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二终字第68-1号 法定代表人:王依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曙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春,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裴奕根,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陈建宏。 委托代理人:孙志国,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陈建宏。 委托代理人:袁明,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陈建宏。 委托代理人:袁明,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北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途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曹爱武。 委托代理人:侯情,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昆山太子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osimoBorrelli,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李途纯. 上诉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原审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太子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途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初字第133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李洁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2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