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捷成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晨,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伟,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新疆捷成拍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捷成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捷成拍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捷成拍卖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王季君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