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市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原南阳市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士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立敏,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孚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南阳市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孚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阳市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侯建军 审判员 王季君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