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8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甜菜糖业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黄敬平,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铎,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友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汎琴,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蕾,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甜菜糖业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因与被申请人宁夏绿田种植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研究所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研究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回族自治区甜菜糖业研究所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