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现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圣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新明,山东省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俊斌,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晓刚。 委托代理人:杨大刚,山东瑞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艳,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泰安现代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晓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泰安现代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