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麒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向辉,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三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在成,曾用名王西营,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在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王季君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