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市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市服装鞋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建青,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烟台市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市服装鞋帽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路峰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路峰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市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