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维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汉舢,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磊,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俊。 再审申请人南京维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维禧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维禧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维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