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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容娣与龙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78号 潘容娣: 你因诉龙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有关撤销被申诉人龙门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龙府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78号

潘容娣:

你因诉龙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有关撤销被申诉龙门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龙府行复(201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二项的申诉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认定原审第三人地派镇政府作出地派府(2011)49号处理决定存在错列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等问题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你认为谭玉云的丈夫石沾龙不是本案权属争议当事人的主张,二审法院予以认可并释明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被诉复议决定书是被申诉人在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地派镇政府作出撤销(2011)49号处理决定之决定后作出的,有关确认(2011)49号处理决定违法、要求地派镇政府限期重作的内容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