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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雄与宣承文、陈良青、张伯成、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98号 罗国雄: 你因被申诉人宣承文、陈良青、张伯成诉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行申字第19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起申诉。 经审查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98号

罗国雄:

你因被申诉人宣承文、陈良青、张伯成诉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行申字第19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起申诉。

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有两个:一是被申诉人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二是工商行政登记是否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关于起诉期限问题。你虽主张原审超过起诉期限,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行政主体是否需要对事实负责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包括职权合法、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等内容,其中实体合法性就是要求行政处理的事实清楚、客观真实。因此,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本案所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当形式审查的结果与现实不相符时,应当予以纠正。关于你提出的其他申诉理由,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权利主张或救济纠正。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