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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福生与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认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05号 赵福生: 你因诉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行监字第4号驳回再审通知书,向本院提起申诉。 经审查认为:一审中你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05号

赵福生:

你因诉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行监字第4号驳回再审通知书,向本院提起申诉。

经审查认为:一审中你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撤销绿园区城西镇政府2005绿城行字第1号关于民丰村七社赵福生与王春合土地纠纷的处理意见”。被申诉人作出该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在诉讼期间,被申诉人自行撤销该处理意见并提交给人民法院,在你坚持不撤诉的情形下,一、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你要求一并处理2001年行政处理决定的主张,因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不能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法定原则,原审法院未对其进行审查并予以裁判,并无不当,你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救济。

另外,被申诉人于2001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与2005年的处理意见一致,其效力依法已由后一行政行为所消灭,而且针对2005年的处理意见而作出的生效判决亦将2001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予以消灭。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