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58号 瞿海澄: 你因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 项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应当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济大学取得拆迁范围包括涉案土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你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已经法院民事判决确认为有效,并于2006年11月完成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房地产权登记,故你在申请处理之时与涉案土地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