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58号 赵建强: 你因诉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行监字第17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针对你于2008年4月1日向被申诉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常州之江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侵权行为的书面要求,被申诉人经调查取证,形成了《关于常州市原青云坊57-1#房屋土地权属情况调查说明》,并于2008年4月10日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你调查处理情况,属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你诉请法院“判令常州市国土局履行职责受理你2008年4月1日的函,立案、审查、处理”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未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