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建中,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婧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祥,男,汉族,1959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立琼,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建慧,北京国宏(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原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维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毅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融,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王亚俊,女,汉族,1953年10月1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金建中因与被申请人李国祥、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亚俊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金建中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金建中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建中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书 记 员 杨立超 二〇一三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