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54号 林生辉等人: 你们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行终字第116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2006年12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06] 5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0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后,宁德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5日以宁政[2007]第2号文发布了征用土地方案通告,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月15日以宁国土资[2007]10号文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通告,已将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06] 526号批复内容公告。你们于2010年2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且没有正当的理由。故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行复驳[2010]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无不当。 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