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21号 段淑玲、刘学会: 你们因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监字第38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被申诉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1月3日所作出的答复,其主要内容系指出你们的代理人段朝阳所反映问题该局已于2005年11月2日作出批复,该答复是对有关问题作出过处理的信息告知,对你们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有据。你们有关刘兴民工伤待遇补差问题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等申诉理由及请求,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