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74号 符建英: 你因诉东方市公安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琼行监字第8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王龙咸在省人民医院救治的情况、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以及东方市公安局拍摄的现场视频资料和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认定王龙咸在被东方市公安局强制转移之前就已经因病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认为东方市公安局将王龙咸直接送入冷藏间从而导致其死亡,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你要求东方市公安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