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00号 浦裕根、梅淑娴: 你们因诉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行监字第1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无锡市房产管理局2005年1月19日对你们提出的要求重新确认涉案房产面积的申请作出的书面答复,没有改变该局之前颁发的锡房权证北塘字第3003388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没有对你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新的影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无锡市人民政府针对你们就该答复的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