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83号 陈忠庆等: 你们因诉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行申字第00139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2011年8月3日,被申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委员会对有关出租车经营者作出的被诉《通告》,依据的是万州区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关于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请示》所作的万州府发[2005] 124号文,该文是为解决万州区2003年底以前取得的出租车经营权指标历史遗留问题而按国务院办公厅及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制定,并获重庆市人民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故被申诉人的被诉《通告》不违反上位法,应予维持。因此,原审一、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你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