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22号 陈添凌、黄带有、陈炳坤: 你们因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行终字第2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广东省交通厅将你们向该厅提出的排除噪音损害,保护采光权、人身权、财产权申请作为投诉信访案件,以(2011)粤交访字(007)号文转交广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处理,符合《信访条例》规定。你们以该厅未履行法定职责,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复议认为你们提出的申请事项,属于《物权法》、《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权的民事权利,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且广东省交通厅依据《信访条例》,将你们的申请转交广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处理,已履行了相关职责,遂驳回你们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