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51号 丰胜: 你因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拆迁补偿批复及拆迁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行监字第12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你所诉成高国土资[2011]86号《关于桂溪街办事处〈关于临江村种植专业户食用菌、大棚拆迁补(赔)偿标准的请示〉的批复》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对桂溪街道办事处请示的内部答复行为,该行为并未对你产生直接的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你与成都高新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签订的补偿协议。因此,原审裁定该批复不可诉并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而你要求退补补偿款余额的请求,实质是诉请变更你与成都高新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签订的补偿协议,因补偿协议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你的该项起诉,亦无不当。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