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50号 于厚生、吴清正: 你们因诉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行监字第5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已经认定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为李涵韬、齐铁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没有审慎履行应尽职责,对于鲁云系他人冒充的事实没有进行审核,并因此判决确认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你们也因此而另行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相应损失。你们的损失,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相关当事人主张。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