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71号 李家聚: 你因诉费县房屋拆迁办公室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已经撤销了被诉的行政裁决,你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支持。你被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和强制拆除所造成的赔偿问题,应当另案解决。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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