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45号 付章成: 你因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行申字第00291、0029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被申诉人原襄阳县太平店镇人民政府在你递交拆旧建新用地申请表的情况下,帮助你拆除了涉案房屋。你申诉称,被申诉人未经你同意强制拆除你的房屋违法,应当赔偿相关损失。但原审查明你在拆旧建新用地申请表上签署了姓名和日期,拆房前往外搬东西做拆房准备,拆房后又出资请人砍树清理原宅基地,拆房时你和妻子在场但未提出异议也未阻止,且你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原审认定事实。因此,被申诉人考虑到你的家庭经济困难,组织人员帮助你拆除涉案房屋不构成违法强制拆除房屋,你针对该拆除房屋行为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亦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两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