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31号 刘永华等: 你们因诉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政府、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公益性问题。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黄河干流上,是黄河历次综合治理规划确定的干流梯级工程之一,也是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等部门批准的利国利民的具有公益性的大型综合水利枢纽工程,你们主张不属于公益性工程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部分土地用于商业开发问题,你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关于“以水利工程的名义征收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二、关于用地审批问题。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对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的坝区及管理区用地和林地使用予以审核、批复,且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是应急性的防凌、防洪、防涝工程,先办理坝区及管理区用地和林地使用等手续,再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符合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的规定,你们关于“被申诉人无合法用地手续,征收土地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三是关于涉案土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吉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等规定,乌达国营蔬菜农场土地归属于国家所有,你们关于“涉案应当按照集体土地依法征收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四是关于补偿问题。本案中,水利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复的《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及《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是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补偿安置的依据。乌达区人民政府在《规划报告》核定的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到搬迁户的实际困难,对补偿标准又做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不违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你们关于“补偿标准偏低”的理由,不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