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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志高与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予行政赔偿决定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14号 熊志高: 你因诉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辽行监字第6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最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14号

熊志高:

你因诉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予行政赔偿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辽行监字第6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据此,虽然沈劳撤字【2009】1号定撤销了对你父熊纪生的劳动教养决定,但你父熊纪生被劳动教养的时间发生在1957年和1966年,且你父早于1972年就已去世,所以,行政机关侵害行为并未一直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也就不符合上述批复规定中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的情形。你申诉要求依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