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99号 李霞: 你因诉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冀行申字第178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的丈夫王海防于2005年3月16日凌晨1时15分左右在家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病发既非在工作时间内,亦非在工作岗位上。被申请人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不能视同工伤的结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