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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兴华与原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知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06号 于兴华: 你因诉原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知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监字第42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1992年3月,拆迁人北京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06号

兴华

你因诉原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知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监字第42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1992年3月,拆迁人北京天鸿集团公司在原崇文区东花市地区进行危房改造工程,你所有的12间房屋属于拆迁范围,除1间门道外,你就其中自住的3间房与拆迁人签订了安置补助协议,另外8间房屋因用于出租,拆迁人与承租人签订了安置补助协议,且你已于1994年10月10日领取了12间房屋的作价补偿款,并交出产权证。2006年5月31日,你又因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向原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提出裁决申请,该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的规定,对你的裁决申请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