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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宝生与永清县土地管理局土地确权并附带请求行政赔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51号 冯宝生: 你因诉永清县土地管理局土地确权并附带请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冀行申字第5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本案所争宅基地,1997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51号

宝生

你因诉永清县土地管理局土地确权附带请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冀行申字第5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本案所争宅基地,1997年9月21日经你弟冯宝辉申请,永清县人民府将该地确权于你弟冯宝辉。被申请人永清县土地管理局在1994年8月经马彬申请,你弟冯宝辉同意并约定逾期后所建房屋估价折款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为马彬办理了使用期为二年的临时土地使用证,并未侵犯你弟冯宝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存在重复发证行为,故你因被申请人为他人发证认为侵犯权益而请求被申诉人给予赔偿没有法律根据。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