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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岩与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87号 周玉岩: 你因诉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行监字第7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87号

周玉岩:

你因诉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强制性拆迁补偿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行监字第7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你提出的“有营业执照,被申诉人未按此标准补偿”的申诉理由,被申诉人在(2008)锦建裁字第342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中已明确“待出具或查证营业执照后,按工商注册面积计算综合补助费,另行补偿”;因此如果你确有营业执照,可直接根据该裁决内容要求另行补偿。至于你提出的“房屋价格评估过低”等其他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