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38号 何萍: 你因诉泰兴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行监字第00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三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该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文件。本案中,你虽诉请法院判决被申诉人泰兴市人民政府按照你主张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向你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你未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故原审法院未支持你的此项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