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军,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甄振邦,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骁,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平,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 再审申请人王永军因与再审申请人陈国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2)新兵民一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永军、陈国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