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江山,该信用社理事长。 法定代表人:杨霄,该办公室主任。 申请再审人张玉杰与被申请人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2013年9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民监字第2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于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审人民法院已对本案裁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韦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