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民监字第6号 宋二晓: 你为与刘孟女、武汉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二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1)民申字第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和理由,申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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