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15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宇,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跃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淑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飞,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兴聪,该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城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53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作出提审裁定后,华洋公司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凯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宇,华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纯、王辉,圣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飞、王兴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7月,华洋公司与圣达公司签订《中油吉利街B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圣达公司将其总承包的凯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中油吉利街B区工程东起四区,即B2#、B3#、B4#及与之相关的地下和网点工程分包给华洋公司施工。该协议是依据圣达公司与凯城公司于2007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而签订的。华洋公司同意承担上述该工程及施工的管理工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全部经济、民事责任。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发出的正式书面通知和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该协议签订后,华洋公司按约组织人员进入工地,于2007年8月开工,案涉工程于2009年8月完工。2009年9月10日,圣达公司以其名义,对华洋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向建设单位凯城公司以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发出竣工验收报告,在该竣工验收报告上有圣达公司项目经理张世同的印章,同时,凯城公司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均加盖公章。2O09年9月11日,华洋公司与凯城公司签订《中油吉利街B区B2#、B3#、B4#工程移交书》,主要内容是:“华洋公司施工的中油吉利街B2#、B3#、B4#楼自2009年9月10日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单位四方验收合格,该工程已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现竣工验收。现正式移交给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相关工程竣工验收所有政府手续,由于提前进住,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追究违规进住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工程移交后,建设单位工程备案手续与否都不影响95%的工程款的支付。如果工程出现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在保修期间内的质量维修。工程移交后,楼内楼外一切设备、设施的损坏丢失均由建设单位负责。”该移交书签订后,华洋公司将其施工的案涉房屋全部移交给凯城公司。嗣后,凯城公司将华洋公司移交的案涉房屋对外进行销售,现买受人已经居住使用。 2010年1月6日,华洋公司又与凯城公司作出《B2#、B3#、B4#工程结算一览表》,该表载明,华洋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经凯城公司预算部部长王学富签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83719579元。 2010年4月,圣达公司与凯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涉及到华洋公司的内容是:“工程全部完工交钥匙,工程档案完整,甲方(凯城公司)同意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原合同规定5%改为1%扣留甲方。在乙方(圣达公司)竣工移交后不能按有关规定及时维修整改达到住户满意标准,甲方将动用1%质保金用于质保维修,该款项不返还乙方。” 2011年6月,华洋公司与凯城公司协议以华洋公司施工的8套商品房抵顶工程款数额为2648160元。嗣后,凯城公司将沈阳中油吉利街B区B2#1O-1、B8#10-6、 B8#27-6、 B9#4-5、 B9#5-1、 B9#17-1、 C区C1#-5-1、C3#7-2-1号8套商品房交付给华洋公司,华洋公司对上述房屋已接受。凯城公司又以一辆奔驰轿车抵顶华洋公司工程款数额为600000元,该轿车现已被华洋公司使用。 另查,本案诉讼中,经三方当事人核对账目确认:华洋公司建设施工的案涉工程总价款为82284691元,其中圣达公司已付工程款50232822.18元(其中,付工程款30079597.51元,甲供混凝土费11064730元,扣除质保金822846.91元,招标费、排污费等其他费用8265647.76元);凯城公司已付工程款16463817.82元(其中,付工程款5521000元,甲供材料7081146.82元,8套房屋抵款648160元,抵车款600000元以及水电费、工程扣款等613511元),现尚欠工程款15588051元未付。 华洋公司一审起诉称,2007年7月,其与圣达公司签订《中油吉利街B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约定圣达公司将其承揽的凯城公司开发的中油吉利街B区工程B2#、B3#、B4#及与之相关的地下和网点工程的全部施工分包给华洋公司。协议签订后,华洋公司借款垫资施工,并如期完工。但圣达公司和凯城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凯城公司向华洋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表,华洋公司承包的工程总造价是83719579元,扣除已付款及质保金,尚欠工程款28933210.53元。故请求:由圣达公司和凯城公司向华洋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8933210.53元及自工程移交之日起至欠款还请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凯城公司在未支付华洋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圣达公司答辩称,(一)华洋公司要求圣达公司与凯城公司共同向华洋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确定圣达公司和凯城公司各自所欠的数额。(二)案涉工程未付工程款应为17341277元。未付工程款部分,根据《中油吉利街B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和2011年4月23日的补充协议约定,应当由凯城公司支付给圣达公司,由圣达公司支付给华洋公司。未付工程款部分,还应扣除华洋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违约赔偿金。(三)凯城公司于2011年8月向沈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应中止审理。 凯城公司答辩称,(一)华洋公司与凯城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凯城公司已经履行了与圣达公司所签订的全部合同义务,也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二)凯城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70%以上的付款义务,因圣达公司违约一直没有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资料,也没有办理完工备案手续,因此,凯城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华洋公司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