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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邛崃市川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邛崃市川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与西藏世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61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邛崃市川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丽。 委托代理人:梁坤。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61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邛崃市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丽。

委托代理人:梁坤。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邛崃市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

负责人:张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丽。

委托代理人:梁坤。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世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华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安定,该公司合约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蓬,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四川省邛崃市川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邛崃市川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藏世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藏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邛崃市川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邛崃市川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