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宪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国伟,男,汉族,1957年5月5日出生,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LANAND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