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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太丰冶炼厂、邓吉林与湖南省花垣县永兴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3)民申字第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花垣县太丰冶炼厂。 法定代表人:邓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学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中圣,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

(2013)民申字第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花垣县太丰冶炼厂

法定代表人:邓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学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中圣,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吉林

委托代理人:万学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中圣,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花垣县永兴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长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永兴,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中琬,湖南广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花垣县太丰冶炼厂(以下简称太丰冶炼厂)、邓吉林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花垣县永兴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采矿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花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显示,2008年1月18日,永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石长征变更为常利群,公司股东由石长征、张邻、张树宜、张华强变更为常利群,永兴公司由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太丰冶炼厂申请再审主张本案一审起诉时,永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常利群,并非参加本案诉讼的石长征,石长征冒名提起本案诉讼。永兴公司原股东石长征、张树宜、张邻认为2008年1月18日花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永兴公司注册号、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权情况的变更登记错误,已对花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3年6月7日以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作出(2013)花行初字第3号《花垣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应以另案工商行政登记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查。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