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77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芳其,男,回族。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狮市恒达船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芳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华龙,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吴晖岑因与被申请人吴志培、杨俊钦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芳其、石狮市恒达船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郭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晖岑申请再审称:(一)郭华龙与吴志培签订的《个人民间信用循环借款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借款没有实际交付给郭华龙使用,本案的主债务人为实际签署借款申请书及实际取得并使用借款的杨俊钦、王美璇夫妇。(二)本案借款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晖岑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1.《个人民间信用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债务为个人债务,未经吴志培许可,郭华龙不得将债务转移给任何第三人,包括吴晖岑本人。2.诉争借款并非吴晖岑与郭华龙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吴晖岑对郭华龙签订借款协议一事从不知情,郭华龙与吴晖岑未就借款达成合意,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之中。吴志培不能举证证明郭华龙的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吴晖岑夫妻均有固定工作和较高的经济收入,为共同生活无需对外举债,对此事实吴志培是知悉的。二审判决以吴晖岑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郭华龙个人债务为由改判吴晖岑承担偿还责任,属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三)郭华龙因涉嫌诈骗罪,由石狮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刑拘在逃,请求法院考虑本案涉刑因素,公平合理判决。吴晖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芳其、恒达公司提交意见称:诉争500万元借款发生在郭华龙与吴晖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故意隐瞒已有婚生子女的事实办理离婚登记,将三处夫妻共有的房产全部归吴晖岑及婚生子女所有,郭华龙办理离婚登记后的第三天即潜逃出境,上述事实证明二人离婚具有明显的转移资产和逃避共同债务的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郭华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借款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吴晖岑依法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 (一)关于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以及借款债务人的认定问题 1.关于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的问题。郭华龙与吴志培签订的《个人民间信用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吴志培为郭华龙提供最高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的民间信用循环借款,郭华龙授权指定杨俊钦签署《借款申请书》,认可杨俊钦的《借款申请书》视为郭华龙的行为,并约定借款款项汇入杨俊钦的妻子王美璇的账户。吴志培在本案一审中提交了杨俊钦向其出具的三份《借款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石狮市花园城支行盖章的网银交易记录查询单以及2010年8月10日郭华龙、郭芳其、恒达公司、杨俊钦共同出具的《承诺书》,以证明实际支付500万元款项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吴志培应郭华龙的委托代理人杨俊钦的申请,分三次支付500万元款项并为债务人郭华龙及借款保证人郭芳其、恒达公司和杨俊钦所认可的事实。因此,吴晖岑关于诉争借款协议未实际履行、借款未实际交付的申请再审主张不成立。 2.关于借款债务人的认定。诉争借款虽然不是直接支付给借款人郭华龙,但依据《个人民间信用循环借款协议》的约定,应认定杨俊钦是郭华龙的委托代理人,杨俊钦签署《借款申请书》并收取款项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郭华龙承担,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借款的债务人是郭华龙并无不当。 (二)关于诉争借款债务是否是郭华龙与吴晖岑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1.诉争借款协议未约定借款债务为郭华龙个人债务,该协议第6-1条关于“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债务转移给任何第三人”的约定,是有关债务转移的约定,并未体现诉争债务为郭华龙个人债务的意思表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依据上述规定,主张诉争借款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吴晖岑,应举证证明郭华龙与吴志培明确约定了借款债务为郭华龙的个人债务,或者其与郭华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吴志培知道该约定的事实。二审判决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吴晖岑,不构成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因吴晖岑不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所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改判吴晖岑承担还款责任,不构成适用法律错误。吴晖岑依据本案二审判决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另诉向实际用款人杨俊钦、王美璇夫妇追偿。 (三)关于郭华龙涉嫌集资诈骗罪是否对本案的审理产生影响的问题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郭华龙所涉刑事案件尚在立案侦查阶段,对本案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产生影响。吴晖岑请求本院考虑本案涉刑因素,对二审判决作出调整,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吴晖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晖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