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庆,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雯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四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团团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团政法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梁如林,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和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2)新兵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