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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普建鸿与被申请人砚山县干河煤矿有限公司、杨树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普建鸿,男,彝族,1969年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砚山县干河煤矿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普建鸿,男,彝族,1969年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砚山县干河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兴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连康,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树林,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启献,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普建鸿因与被申请人砚山县干河煤矿有限公司、杨树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普建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