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普建鸿,男,彝族,1969年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砚山县干河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兴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连康,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树林,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启献,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普建鸿因与被申请人砚山县干河煤矿有限公司、杨树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普建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