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志顺等55名退休职工与被申请人鹤岗市同信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王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89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顺,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志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89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顺,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志顺等55名退休职工。

诉讼代表人:李志顺,男,汉族,1950年5月1日出生,鹤岗市站前商店退休职工。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岗市同信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夏宝昌,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王义宝等13名退休职工。

申请再审人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志顺等55名退休职工因与被申请人鹤岗市同信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王义宝等13名退休职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商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志顺等55名退休职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