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8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市德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祖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明娜,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立新。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华洋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友兴,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吴井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东昆,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笛,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姜福志。 一审第三人:臧曾辉。 再审申请人昆明市德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包立新,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华洋集团总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吴井街道办事处,一审第三人姜福志、臧曾辉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包立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