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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德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包立新及昆明华洋集团总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8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市德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祖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明娜,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8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市德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祖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明娜,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立新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华洋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友兴,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吴井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东昆,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笛,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姜福志。

一审第三人:臧曾辉。

再审申请人昆明市德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包立新,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华洋集团总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吴井街道办事处,一审第三人姜福志、臧曾辉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包立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