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36号 徐丽美: 你因诉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行监字第17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因你妹妹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多次到有关机关吵闹,并曾长期占据有关机关办公室,受到治安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继续采取不合法手段缠访闹访,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原审法院维持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合法。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